(2017)湘1103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邵露妮诉被告宋颖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露妮,宋颖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保161号申请人:邵露妮,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宋颖思,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现羁押于湖南省东安监狱。申请人邵露妮根据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7)湘1103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颖思名下位于冷水滩区XX路永(冷)国用(2007)第XXX号土地使用权价值10万元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露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颖思位于冷水滩区XX路土地使用证号为为永(冷)国用(2007)第X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金额以1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邵露妮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彭蓓蓓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