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汤慧娟、黄梅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慧娟,黄梅竹,王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4号申请人:汤慧娟,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黄梅竹,女,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石峰,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分别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7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现申请人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均以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拖延。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梅竹名下的位于东明县黄河路南段西侧房产证号为20××20号房产,查封被申请人王石峰名下的位于东明县黄河路南段西侧房产证号为20××29号房产,并提供李爱国、汤慧娟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恒通佳苑1号楼06001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梅竹名下的位于东明县黄河路南段西侧房产证号为20××20号房产一年。查封被申请人王石峰名下的位于东明县黄河路南段西侧房产证号为20××29号房产一年。查封李爱国、汤慧娟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恒通佳苑1号楼06001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