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化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化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127号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东街黄园东巷21号公园小筑家园假山内负一层北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47754565X。法定代表人:王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珍,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路,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赵化格,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化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