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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吉与李刚、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李刚,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20号原告:张吉,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刚,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门外大街150号。法定代表人:高继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杰,男,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泉发路6号。主要负责人:秦万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津成,男,人保北辰支公司职员。原告张吉与被告李刚、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张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