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0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恩德与佟永海、苗佳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德,佟永海,苗佳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0831号原告:赵恩德,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翠,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永海,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苗佳风,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赵恩德与被告佟永海、苗佳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广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曹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