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在德、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在德,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朱在德,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朱铎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在德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9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