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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军让与刘景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让,刘景周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060号原告:张军让,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刘景周,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让与被告刘景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让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让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让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