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军让与刘景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让,刘景周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060号原告:张军让,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刘景周,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让与被告刘景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让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让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让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