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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孔德锁与许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锁,许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16号原告:孔德锁,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许成德,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孔德锁与被告许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孔德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德锁负担。审 判 长  魏明明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如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