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孔德锁与许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锁,许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16号原告:孔德锁,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许成德,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孔德锁与被告许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孔德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德锁负担。审 判 长 魏明明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如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