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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崇英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崇英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崇英,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五金店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崇英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崇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30日1时6分许,李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粤X×××××号小型面包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海路爱车连车厂对开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崇英明知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仍然赶至案发现场为李某冒名顶替,向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及调查的公安人员谎称自己是驾驶员,隐瞒李某驾驶车辆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崇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崇英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作假供述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崇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崇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崇英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崇英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崇英犯包庇罪,罪名成立。杨崇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崇英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