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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明厦、杨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厦,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厦,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坤,男,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厦与被执行人杨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黄明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员冯文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