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904号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七路337号。法定代表人:章德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皎、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教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