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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敖某与宋某1、宋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宋某1,宋某2,孙某,黄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22号原告:敖某,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职工。被告:宋某1,女,1977年3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回族,农民。被告:宋某2,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回族,农民。被告:孙某,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职工。原告敖某与被告宋某1、宋某2、孙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敖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回对黄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回对黄某的起诉。审判员左志新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淙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