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德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41号罪犯赵德超,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泰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赵德超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德超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德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德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罚金300000元,未履行,2017年3月6日邹平县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赵德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