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邵坤与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坤,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76号原告:邵坤。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永。原告邵坤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邵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