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立与尤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尤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632号原告杨立,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尤博宏,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与被告尤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于2017年5月19日以其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7元,减半收取1794元,退付原告杨立1793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