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邓某诉被告杨某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73号原告:邓某,女。被告:杨某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杨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林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