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祝长武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长武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长武。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5月4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云博,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长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2017年1月20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2017年1月22日予以准许,并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2017年2月22日恢复审理。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长武及辩护人吴云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4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祝长武为骗取他人资金,虚构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对外发包土方、围墙工程的事实,吸引他人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进而获取承包方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其先后就上述虚构的工程与张某乙、占某等多名被害人重复签订承包合同,并向这些被害人收取所谓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6万元。其中被害人张某乙、占某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叶某乙、叶某甲为承接围墙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为承接围墙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李某乙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华某、冯某丙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严某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袁某、李某丙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为承接土方与围墙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在合同约定的进场施工时间到期后,祝长武编造各种理由将开工时间一拖再拖,直至彻底失去联系。同年9月18日16时许,祝长武在武黄高速公路鄂州泽林收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祝长武到案后,先后退赃共计人民币47.83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冯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占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祝长武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长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的担保财产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祝长武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吴云博的辩护意见是:1、从犯罪的起因看,被告人祝长武也是一名受害人,其主观上恶性不深;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数额巨大”;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前科劣迹。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祝长武为骗取他人资金,虚构万利公司对外发包土方、围墙工程的事实,吸引他人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进而获取承包方支付的保证金。其先后就上述虚构的工程与张某乙、占某等多名被害人重复签订承包合同,并向这些被害人收取所谓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6万元。其中被害人张某乙、占某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叶某乙、叶某甲为承接围墙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为承接围墙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李某乙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华某、冯某丙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严某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袁某、李某丙为承接土方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为承接土方与围墙工程,被骗交纳所谓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在合同约定的进场施工时间到期后,被告人祝长武编造各种理由将开工时间一拖再拖,直至彻底失去联系。同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祝长武在武黄高速公路鄂州泽林收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祝长武及其亲属和刘某向各被害人共计退赔人民币54.18万元,其中被告人祝长武及其亲属退赔53.18万元,被害人严某、袁某对被告人祝长武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祝长武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以及被告人祝长武到案的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实刘某退赃1万元、被告人祝长武退赃45万元以及各被害人领取退赔款的情况;袁某出具的说明、谅解书、祝长武出具的说明,证实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1月12日,袁某收到祝长武退赔款1.83万元,袁某对祝长武表示谅解的情况;欠条、谅解书,证实祝长武尚未退赔给各被害人钱款的数额,以及袁某、严某对被告人祝长武表示谅解的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料,证实万利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为柯某等事实;万利公司关于祝长武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祝长武于2014年4月8日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的情况;万利公司关于刘某同志委任的通知、委托书两张、柯某提供的三枚公章印证,证实刘某、郑某被祝长武委任该公司业务经理以及刘某委任通知上的行政公章不是该公司的正规公章的情况;刻章两枚的收据,证实祝长武私刻公章两枚的情况。3、合同数份、收款收据、银行存、取款凭证,证实各被害人签订工程合同,支付合同保证金的情况;赵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赵某银行账户收支的情况。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销售发票、行驶证,证实祝长武购买汽车的情况;祝长武的信用卡交易资料,证实祝长武的消费情况。5、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土资文(2013)16号、黄土资函(2012)175号文件、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开管函(2012)87号文件,民事判决书两份、废止的土地证,证实政府协议出让给万利公司的团城山的土地,因没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其土地证已被废止的情况。6、被害人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中旬,陈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土方工程和一个围墙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15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10.9万元的情况。7、被害人袁某、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中旬,袁某、李某丙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土方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10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8.9万元的情况。8、被害人冯某丙、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初,冯某丙、华某经人介绍与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土方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5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3.6万元的情况。9、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初,李某乙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土方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5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3.48万元的情况。10、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底,叶某乙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围墙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8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6.35万元的情况。11、被害人张某乙、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下旬,张某乙、占某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围墙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5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3.7万元的情况。12、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底,邵某甲、邵某乙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围墙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3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2.25万元的情况。13、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初,严某经人介绍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一个土方工程,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保证金15万元,之后发现被骗。案发后其已收到退赔款15万元的情况。14、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陆某、余某丁介绍李某乙、邵某甲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工程,后双方谈妥并签订合同。李某乙承接土方工程,支付保证金5万元,邵某甲承接围墙工程,支付保证金3万元。之后祝长武、刘某跑了,李某乙、邵某甲发现被骗的情况。15、证人孙某、冯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孙某、冯某乙介绍冯某丙、华某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土方工程,后双方谈妥并签订合同,冯某丙、华某支付保证金5万元。之后祝长武、刘某跑了,冯某丙、华某发现被骗的情况。16、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下旬,费某介绍张某乙、占某与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围墙工程,后双方谈妥并签订合同,张某乙、占某支付保证金5万元。之后刘某跑了,张某乙、占某发现被骗的情况。17、证人陈某甲、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陈某甲、金某等人介绍张某丁等人与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工程,后双方谈妥并签订合同,张某丁等人支付保证金15万元。之后张某丁等人发现被骗的情况。18、证人余某、叶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下旬,余某等人介绍叶某乙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围墙工程,后双方谈妥并签订合同,叶某乙支付保证金8万元。之后叶某乙发现被骗的情况。1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7月左右,张某甲介绍严某与祝长武、刘某商谈承接万利公司的工程,后双方谈妥并签订合同,严某支付保证金15万元。之后严某发现被骗的情况。20、证人柯某、卫某的证言,证实柯某系万利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万利公司在2004年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购买团城山广州路的一块土地,后这块地一直没动工,与政府一致在谈判。2014年4月初,祝长武找到柯某称其可以招商引资将这块土地盘活,将这块土地摘牌,进行商业开发,于是双方谈好利润分成。柯某按祝长武的要求委任祝长武为该公司总经理,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金发票等复印件给了祝长武。之后祝长武一直跟柯某说其在谈招商引资的事。2014年6月,祝长武带着一伙人与柯某见面,并说要将围墙发包给别人做,柯某跟祝长武说该土地目前不具备开工条件,拒绝了。该公司的三枚公章都在柯某手上,关于刘某同志委任通知的文件不是该公司下发的文件,其上面加盖的公章也不是该公司的公章,该公司也没有刻过一枚“公司项目策划指挥部”的公章的情况。2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廖某系万利公司的门卫。2014年4月,祝长武到万利公司的工地上找到廖某称准备来开发这块土地,于是廖某联系了公司老总柯某。之后柯某让廖某把办公室腾出几间给祝长武使用。后祝长武又找了刘某乙、石某等人来公司。从2014年6月开始,陆陆续续有好些人来找祝长武、刘某谈围墙工程和土方工程,这些工程都是虚构的工程。祝长武在公司办公室抽屉里拿了一枚废弃的财务印章。祝长武、刘某在2014年7月20日左右跑了,在祝长武跑了之后,廖某在财务室抽屉发现“刻章两枚”的收据的情况。2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左右,祝长武让石某到万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祝长武给了石某一枚万利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一本收款收据。在石某上班期间,经常有人找祝长武、刘某来谈土方工程及围墙工程的事,祝长武、刘某与他人签订数份工程合同,石某陆续收到李某乙、严某等人的合同保证金约50万元,均开具了收款收据,收到的钱全部交给了祝长武的情况。2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刘某的妻子。2014年6月,祝长武让赵某用其身份证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办了卡,并用这三张银行卡办理公司的进出账,卡办好后交给了祝长武。期间祝长武收取了8万元是赵某一起去农业银行柜台办理的,之后祝长武就将卡拿去取钱,卡中还剩余7000元给了赵某作为刘某的工资的情况。2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祝长武、刘某找到郑某让其帮忙引进资金来搞房地产,还将万利公司的相关手续文件给郑某看,之后委任郑某为万利公司的业务经理的情况。2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系祝长武的妻子,祝长武在家中放了一个档案袋,装着两枚印章、万利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空白发票等,王某已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情况。26、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龚某是祝长武的前妻。2014年9月,祝长武将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停放在龚某家楼下,祝长武后来被抓,该车一直由龚某保管的情况。2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是鄂东南国际汽车城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7月,祝长武到该公司展厅买了一辆宝马320型小轿车,付款31万元的情况。2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祝长武找刘某等人帮其找人来开发万利公司的一块土地,并对几人下了委任为公司副经理的聘书,后来其他人陆续离开了公司。之后祝长武跟刘某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将公司的围墙和土方工程找人来做,并收取合同保证金,用于周转运行。祝长武和刘某对外宣传工程信息,之后陆续有人来谈承接工程事宜,并签订合同,祝长武收取了袁某、华某等人的合同保证金约70万左右的情况。29、被告人祝长武的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相印证,证实2014年3月左右,祝长武找到万利公司的董事长柯某想开发该公司在团城山的一块地,双方谈定由祝长武招商引资,利润三七开。柯某聘用祝长武为该公司总经理,祝长武让柯某将公司的相关证照交给他。祝长武还私刻了公司的行政公章和项目策划指挥部的印章。祝长武请刘某等人来帮忙招商引资,并私自下了聘书。2016年6月中旬,由于公司资金短缺,祝长武就想用虚构围墙工程和土方工程,骗取合同保证金的方式来筹措资金,还聘请石某来做会计。之后祝长武制作了围墙工程、土方工程合同,并和刘某放出工程的消息,之后陆续有好些人过来谈承接工程事宜,祝长武、刘某与这些人签订合同,由石某收取合同保证金并开具收据。这些收取的钱都交到祝长武手上,祝长武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公司开支、个人买车等的情况。30、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丙辨认祝长武,石某辨认祝长武、刘某,张某丁辨认祝长武、刘某,金某辨认刘某,华某辨认刘某,袁某辨认祝长武、刘某,叶某乙辨认祝长武、秦某、刘某,严某辨认祝长武、刘某,邵某甲、邵某乙辨认祝长武、刘某,廖某辨认祝长武、刘某,陆某辨认祝长武、刘某,余某辨认秦某、祝长武、刘某,赵某,叶某甲辨认祝长武、刘某,刘某辨认华某、冯某乙、余某丁、张某丙、张某乙、邵某乙、徐某丁、秦某、孙某、袁某、邵某甲、李某乙、占某、陆某、严某、冯某丙、李某丙、叶某乙,张某甲辨认祝长武、刘某,张某乙辨认祝长武、刘某,赵某辨认祝长武的情况。31、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文)字(2016)0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中国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上的“赵某”签名是祝长武亲笔所写的情况。32、照片数张,证实万利公司的情况、祝长武的宝马车以及车内公文包、资料的情况。3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搜查祝长武住处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祝长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保证金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祝长武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吴云博提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到案后,被告人祝长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吴云博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长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五月四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祝长武将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二百元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应退赔被害人张某、占某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应退赔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应退赔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应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应退赔被害人华某、冯某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应退赔被害人袁某、李某乙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应退赔被害人陈某、张某甲、张某乙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京代理审判员 汪潞璐人民陪审员 王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