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候娥与王翠莲、田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候娥,王翠莲,田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118号原告王候娥。被告王翠莲。被告田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候娥诉被告王翠莲、田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王候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王候娥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7日期限届满,原告王候娥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艳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