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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菊华与XX、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华,XX,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民初4130号原告:徐菊华,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XX,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敏,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徐菊华与被告XX、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林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林敏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两被告以购买房屋缺少资金为由,由被告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万元。两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若因资金周转不及时未能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息。然而在2015年2月春节后,两被告失联,原告至今找不到两被告。被告林敏系被告XX的妻子,其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XX、林敏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流水、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人介绍与两被告认识。两被告于2001年12月21日结婚,于2015年3月4日离婚。2014年5月29日,被告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条载明“今向徐菊华借人民币柒万元整,月利息2分”。被告XX在借条右下方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印。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被告XX提供了7万元借款。被告XX支付了原告计至2015年3月止的利息,后未再还款付息。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向被告XX提供了相应的借款,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条虽未载明借款期限,但原告经向两被告催讨无果后向本院起诉,可视为原告已催告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讼争借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逾期。原告请求被告XX返还该7万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XX按月利率2%支付拖欠的利息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敏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林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菊华借款7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徐菊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徐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XX、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俊宇人民陪审员  唐子熥人民陪审员  蔡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新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