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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正林、刘庆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林,刘庆兵,桂林市娟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林,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刘庆兵,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桂林市娟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1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正林与刘庆兵、桂林市娟娟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正林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娟娟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桂林市娟娟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