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祥生,牛红敬,张慎国,王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祥生,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牛红敬,女,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张慎国,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祥芬,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案在执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祥生、牛红敬、张慎国、王祥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9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传星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