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庞西龙与吴书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西龙,吴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庞西龙。被执行人:吴书波(吴书博)。本院在执行庞西龙与吴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329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学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