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姜国新与蛟河市平安煤矿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新,蛟河市平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新,男,汉族,66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平安煤矿。申请执行人姜国新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平安煤矿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蛟河市平安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姜国新赔偿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蛟河市平安煤矿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国新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平安煤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5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8万元交付至蛟河市人民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姜国新申请撤回执行,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170.0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