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7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冀志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志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20号公诉机关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志平,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冀志平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你好漂亮”理发门市门前路段时,与头北尾南停放的范某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冀志平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37.71mg/100ml,超过GB19522-2010国家标准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阈值,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冀志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冀志平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告人冀志平辩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冀志平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你好漂亮”理发门市门前路段时,与头北尾南停放的范某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冀志平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37.71mg/100ml,超过GB19522-2010国家标准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阈值,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南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冀志平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1日22时许,范某报警称:在南和县广场信天超市两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它情况不详。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南和县交警大队依法扣押冀志平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范某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一辆。依法返还上述车辆。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冀志平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1mg/100ml;范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告知双方当事人。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冀志平,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贾宋镇韩牌62号。5、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冀志平准驾车型为C1本,冀E×××××小型轿车行驶证所有人程某;范某准驾车型为C1本,冀E×××××小型轿车行驶证所有人申某。6、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冀志平赔偿范某6000元,范某不再追究冀志平的责任。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冀志平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不负事故责任。8、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证实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被鉴定人冀志平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1mg/100ml。被鉴定人范某静脉血中未检测出酒精成份。负鉴定资格证书。9、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实冀E××××ד吉利”牌小型轿车左侧与冀E××××ד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右侧相接触,对应位置吻合。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证人程某证言,2016年4月11日22时许,冀志平开车,我在副驾驶坐着,车上有豆某2、建刚。我们是在广场超市路口被截住的,那边过来好几个人说我们的车和他们的车蹭了。12、被害人范某陈述,2016年4月11日21时许,地点是南和县中兴路你好漂亮理发门市门前。2016年4月11日21时许,我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南和县中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你好漂亮门市门前路段处时,我把车停下看手机,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吉利金刚轿车蹭到我车的左前部,后那辆车没有停直接向南跑了,后我就开车掉头追那辆车,走到和阳大街后那辆车就向西边跑了,后我一直追着那辆车,走到老交通局门口西边时,我看见一个朋友在那站着,我就喊了他一声,后我朋友也开车追那辆车,那辆车走到西环路移动公司又向北转弯,一直走到信天超市门口红绿灯我才把那辆车截住,然后我就下车拉住了司机,接着我就报警了。事发时,我是由南向北停着,对方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后我就一直追着那辆车。他车左前部与我车的左前部相蹭。我车在公路东侧停着,那辆车是由北向南行驶。13、被告人冀志平供述,2016年4月11日大概是21时许,喝酒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我也记不清楚是在哪里发生的交通事故了,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是冀E×××××,有C1本,是媳妇程某的车。2016年4月11日22时许,我们四个人在一个忘了名字的小面馆吃完饭后,我开车载他们三个回家我把车开到信天超市南边十字路口处等红灯时,有辆车追上我,然后下来一个男的把我车门打开,把我拽下来说我蹭他车了,然后对方就报警了。出事的时候车上有四个人,我和朋友豆某2、冀某,还有我媳妇程某。大概是我由北向南行驶,对方是由南向北行驶,我车的左侧反光镜和对方右侧反光镜接触了。在公路南侧。事发前,我在南和县一个忘了名字的小面馆饭店吃的饭,不知道喝了几瓶啤酒。我和我媳妇程某、还有我朋友豆某2和冀某。我的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1mg/100ml.14、被告人冀志平供述,2016年4月11日22时左右,我们四个人在南和在一个忘了名字的小面馆里吃完饭后,我开车载着他们三个回家,我把车开到信天超市南边十字路口处等红绿灯的时候,有辆车追上我车,然后下来一个男的把我车门打开,把我拽下来说我车蹭他的车了,然后对方就报警了。我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蹭的车,是在我们吃饭的那条街,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听对方说是一条南北路,当时我是由北向南走着,对方是一辆白色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不知道怎么回事蹭的车。我车左侧反光镜与对方右侧反光镜接触的。事发前,在小面馆吃的饭,喝了三杯啤酒。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志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志平涉嫌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冀志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冀志平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和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依法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