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26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3230137WX。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永培,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周永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