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景东经营部与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景东经营部,王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11号原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景东经营部。负责人:刘琪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7194643596。营业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气象路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银,女,系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丽,女,1995年9月26日出生,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景东经营部诉被告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景东经营部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景东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银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