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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财,徐爱琴,王家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北路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48640A。法定代表人:吴明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家财,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爱琴,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家盛,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财、徐爱琴、王家盛金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曼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