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浩天与赵禹、张守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天,赵禹,张守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4231号原告:王浩天,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禹,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张守峰,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天诉被告赵禹、被告张守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王浩天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浩天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奇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