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佟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佟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三道岗镇苇子沟屯。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三道岗镇苇子沟屯。被执行人:于某,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三道岗镇苇子沟屯。刘某某申请执行佟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二人被执行人应向刘某某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执行费用。经执行,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案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接收案款并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