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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琴与被执行人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琴,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琴,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郁辉年,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有元,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琴与被执行人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甘04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58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