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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于某,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在要求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