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少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山,秦春照,王璐璐,张伟,王锋,王珍,张志贤,黄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635号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少山。被告:秦春照。被告:王璐璐。被告:张伟。被告:王锋。被告:王珍。被告:张志贤。被告:黄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少山、秦春照、王璐璐、张伟、王锋、王珍、张志贤、黄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陈少山、秦春照、王璐璐、张伟、王锋、王珍、张志贤、黄建峰已与我公司协议,重新办理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16400元,由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