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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巢志强与徐世安、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志强,徐世安,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巢志强,男,1965年8月18日生,住。被执行人:徐世安,男,1970年8月14日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平路与金环南路交界西侧三楼。法定代表人:徐世安,总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平路与金环南路交界西北侧小商品城内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徐世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63号迎宾楼1-10层。法定代表人:徐世安,总经理。巢志强与徐世安、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3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徐世安欠巢志强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该款由徐世安于2016年7月25日前归还利息280万元(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的利息),于2016年9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未还借款金额为本金以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徐世安、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巢志强有权申请法院就全部未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徐世安、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6年7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巢志强。因徐世安、汕头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虹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巢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3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