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李玉滨李朋滨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李玉滨,李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性,汉族,1940年4月14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玉滨,男性,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朋滨,男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赵秀英与被执行人李玉滨,李朋滨其他案由一案,被执行人李玉滨,李朋滨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秀英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