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建申请执行段小伟、段小洪、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30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段小伟,段小洪,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唐建。被执行人:段小伟。被执行人:段小洪。被执行人: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建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段小伟、段小洪、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10万元及息。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在本辖区内无房地产购买登记记录;经悬赏执行无果;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拘留无果;本院未能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借款10万元及息,三被执行人将继续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