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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解除保全其他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财保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江南三路造纸厂旁。组织机构代码证:71183174-0。法定代表人:雷书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郑林华,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0120999。法定代表人:田京东,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川0402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人民币41292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潮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2017)川040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人民币41292元限额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