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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禄树与被执行人李建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禄树,李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禄树。被执行人李建成。申请执行人张禄树与被执行人李建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云0924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要求李建成支付张禄树工程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李建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禄树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张禄树申请执行(2016)云0924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李建成名下的金融、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查实其在镇康县木场乡龙塘村有林权,但该林权系与他人共有,不宜处分。被执行人李建成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实际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杰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辉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