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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明诉被告吴东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明,吴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880号原告:李启明,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东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明诉被告吴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明以与被告吴东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启明负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