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明诉被告吴东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明,吴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880号原告:李启明,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东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明诉被告吴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明以与被告吴东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启明负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