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万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万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442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周世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启友,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黎万美,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万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