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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大道1号鹰潭市龙虎山管委会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346451-6。法定代表人:任玉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893113-6。法定代表人刘继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的厂房、机器设备,但已设定抵押,且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使用,不宜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有渝AHFX**号车一辆、渝AHFX**号一辆、渝A26X**号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多案未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重庆恒风风机有限公司尚欠本金1955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