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庞锡静与被告南京灵客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锡静,南京灵客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032号原告:庞锡静,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灵客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30275419-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8幢1层101-10室。法定代表人:戴战东,南京灵客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锡静诉被告南京灵客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庞锡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灵客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锡静撤诉。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