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甘奇志与四川省狄邦出国事务服务有限公司谢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奇志,谢丽,四川省狄帮出国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167号原告:甘奇志,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丽,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四川省狄帮出国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高新国际广场*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9745W。原告甘奇志与被告谢丽、四川省狄帮出国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甘奇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甘奇志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