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光辉、刘平勇与陈光军、代素群及第三人何秀英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刘平勇,陈光军,代素群,何秀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165号原告:陈光辉,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刘平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军,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代素群,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富,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何秀英,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陈光辉、刘平勇与被告陈光军、代素群及第三人何秀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光辉、刘平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辉、刘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光辉、刘平勇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