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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飞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12号原告:郭飞,男,汉族,1955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现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从军,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五蚌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公司宗经理。被告:张天民,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1号(汇智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409467。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经理。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飞诉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郭飞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