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冠怡圣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冠怡圣景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75号原告:北京冠怡圣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号*幢*层*单元217。法定代表人:周国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磊,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一区*号楼****号。被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付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远,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福山花园*号3-7-41.原告北京冠怡圣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冠怡圣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冠怡圣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