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864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4864号申请执行人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6726031E,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168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华,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阳光城市。被执行人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2095066X,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史建卫,该公司总经理。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一、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需向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0000元在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若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则需向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240000元,且溧阳恒正检测有限公司有权就24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24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其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1号1幢、2幢、3幢的房屋已抵押给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所有的苏D×××××北京现代牌汽车及苏D×××××雪佛兰牌汽车也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由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查明的暂不能处置的财产外,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5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周 岳审判员 宗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