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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建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刘建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006号原告:李伟,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刘建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四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818173XQ。负责人:魏艳菊,系该支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彦茂,男,系该支公司员工。原告李伟诉被告刘建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双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金岭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