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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傅杰与被告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可新、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杰,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可新,李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09号原告:傅杰,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冰玉,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郭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瀛璐,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可新,住大连市。被告:李艳玲,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瀛璐,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杰与被告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可新、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倜然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