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范玉芳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范玉芳,孙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范玉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淑侠,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与被执行人范玉芳、孙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