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霞、黄海荣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黄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霞,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西吉县。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海荣,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固原市。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霞、黄海荣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霞、黄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底至7月,被告人张霞、黄海荣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潘某某(另案处理)以微信网购的方式非法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品共计522条。其中软中华12条、芙蓉王(硬盒)155条、兰州(硬珍品)155条、云烟(紫)100条、白沙(精品二代)100条。其中,芙蓉王(硬盒)100条和兰州(硬珍品)100条在运输途中被银川市兴庆区烟草专卖局截获,因厂家发错货,实际截获芙蓉王(硬盒)120条和兰州(硬珍品)80条;另外,有10条软中华被西吉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张霞将522条卷烟销售给黄海荣,非法经营数额和查获卷烟的购买数额共计52485元,实际获利4685元。被告人黄海荣将522条卷烟进购后加价销售给消费者,实际销售卷烟163条(2条软中华被家人品尝),被烟草专卖局扣押卷烟147条、截获210条,黄海荣非法经营卷烟数额和查获卷烟的购买数额共计65401元,实际获利6176元。后经西吉县烟草专卖局委托西北质量监测站对涉案卷烟产品进行抽样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西吉县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案件移送函、西吉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宁夏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路由信息单复印件、安能快递单及中通快递单、案件物品清单、被告人手机下载的转账流水记录、银行调取的被告人资金流水记录、西吉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银川市兴庆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西吉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霞、黄海荣的供述和辩解、西吉县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银川市兴庆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复印件、辨认笔录、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霞、黄海荣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门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霞、黄海荣订购的被银川市兴庆区烟草专卖局截获的200条香烟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中有部分卷烟未出售及部分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情节,故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被告人黄海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堂真审 判 员 马文芳人民陪审员 虎国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 蕾 来源: